制造商A因围标串标被财政部门处以罚款5000 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那么,A 供应商所生产的产品能否授权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呢?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只限制了违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并未限制该供应商生产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因此,从法律条款的规定来看,单纯对供应商的处罚不应扩大至禁止其产品被其他供应商使用。
实际中,有人认为,被列入“黑名单”制造商的产品不受限,那么处罚将毫无意义,制造商依然可以授权其代理商参与政府采购。
也有人认为,因制造商违法就连同其产品一起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处罚有点过于重了。因此,政府采购只限制造商。除非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否则应当允许其他供应商使用该产品参加政府采购。
从法律规定来看,显然是支持后一种观点的。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被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生产的合格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上仍能正常流通,可以授权其他供应商使用自己的产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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