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串通投标问题,如何构建便捷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湖南省财政厅联合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现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和公安案件办理信息共享、成果共用,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线索协作办理工作机制
《通知》明确财政部门对在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或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发现并移交的串通投标问题线索,应开展核实工作。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成立多家公司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股东、高管存在重合,投标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相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交叉持股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
针对于通过行政手段无法核实,但存在串通投标犯罪嫌疑的,财政部门可邀请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协作核查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协作核查,发现串通投标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打击,并将工作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经核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规范串通投标案件移送和办理
哪些串通投标案件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呢?《通知》明确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发现的串通投标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依法需要立案追诉的,应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具体包括:一是损害采购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是中标项目成交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是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财政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建议移送的案件应当由内部有关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财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应当提交《串通投标案件移送通知书》及其他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公安机关对财政部门移送的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分类开展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应当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畅通数据信息共享渠道
财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开展案件调查或问题线索协作办理的工作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调阅资料、查询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配合,共享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并且《通知》要求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明确联络员,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工作中相互支持、紧密协助。通过文件抄送、情况通报、会议协商等方式,及时交流核查、处罚处理结果等相关工作情况。加强政府采购和刑事司法衔接,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和执法难点,指导案件和线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