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是财政性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支付有保障。政府采购的结果最终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切入点,鼓励金融机构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是解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个有效途径。
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信用担保,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帮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拓展融资渠道,促进中小微企业的良好发展,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政策目标之一,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举措。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必须坚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要坚持政府引导,实现合作双方互惠共赢。合同融资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主动权、自主权交给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坚持政府引导,鼓励依法融资。财政部门发挥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管理,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通过提高合同资金支付的安全性,激发融资服务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鼓励中小微企业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同时,坚持市场主导,实现互惠互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融资服务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实现合作共赢。
二是要坚持互联互通,强化合同融资管理。在融资过程中,财政部门为银企双方搭建一个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以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为抓手,通过信息化手段监管合同备案信息和合同账号,确保合同资金及时支付到合同签订的账户上,帮助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放贷风险,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供应商可凭合同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不再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同时,为提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水平,依托现有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对接融资服务机构信息化系统和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支付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服务机构融资需求与供给信息互通,强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
三是要坚持提升效率,建立合同融资绿色通道。为及时跟进合同融资进展情况,与金融机构建立互通机制,确定工作联络人,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绿色通道,实时跟踪,及时沟通,在第一时间里对合同融资的合同进行优先备案,原则上不得要求中小微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推动金融服务机构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融资服务机构也适应合同融资工作需要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提款方式和还款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四是要坚持缺位补位,财政部门提供协调保障。由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存在“短、频、少、快”的特点,与大企业相比,贷款金额小、频率较高、时间短,但银行贷款的操作流程严格,这就导致中小微企业贷款高成本、低收益。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监管部门可以协助金融机构联系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全方位、多层次提供协调保障,化解了银企双方信贷方面的一些疑虑,银行取消了贷款抵押和担保,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效率。
五是要坚持公开透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是合同融资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职能,及时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进行审核,监督采购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切实管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回款账户和开户行不得擅自变更,确保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到合同签订的回款账户。同时,要求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回款账户和开户行等信息都要公开,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为融资服务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奠定基础。
六是要坚持部门联动,推动合同融资全面推开。财政部门应会同人行、银监、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政府采购融资工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发挥部门合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顺利推开。
具体工作中,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要加强信贷指导和金融监管,引导融资服务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积极支持融资服务机构对产业带动强、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重点开展服务。
最后,中小微企业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融资服务机构违反信贷政策或违背承诺开展融资贷款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财政部门应当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强化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