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等八部门印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数联〔202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执业活动,需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上传(原件扫描后上传)以下信息:
(一)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三)营业场所不动产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
(四)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数联〔2024〕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发展实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8日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执业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实行统筹指导、分段管理、综合施策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统筹推动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制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照职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现场执业活动实施管理。
第三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采取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具备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拥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保守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业务;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报告;协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该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在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上传项目负责人信息。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所代理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信息发布、开评标组织和档案归档等相应责任,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处理异议和投诉等。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和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章信息注册登记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执业活动,需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上传(原件扫描后上传)以下信息:
(一)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三)营业场所不动产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
(四)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填报的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更新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应当与行政监督部门已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信息相一致。
第四章信息核查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信息核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年度核查数量不低于信息管理系统机构注册登记数量的10%。
第十五条 信息核查主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各类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退休人员是否具有退休证明;
(三)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是否一致;
(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
(六)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核查情况结果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下列执业行为被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纳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依法必招项目,不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公告内容含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或标准,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与在其它媒介发布的内容不一致;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或商务条款模糊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四)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异议书面回复,或对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五)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瞒报行为;
(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影响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
(七)未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少于规定时限,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执业活动时,执业身份与登记信息不符,招标代理机构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未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无退休证明;
(九)不按本办法及时申报或者更新信息、在核查中发现在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十)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业务,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十一)未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或实际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记载的人员不符;
(十二)违规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或高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十三)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由信息核查、执业不良行为认定和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组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信息核查、执业不良行为认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进场交易行为评价,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考核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对没有执业不良行为且进场交易行为评价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推介。
存在执业不良行为、进场交易行为评价不良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实际,对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和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面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相关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