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立体书第73期:中途退出谈判的供应商能否对结果提出质疑?供应商质疑需要实名吗?
采购学园,懂政府采购实务的“学院派”。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质疑相关的6个问题。
1.问:未提交最终报价,中途退出谈判的供应商能否对结果提出质疑?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要注意的是,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不能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使中途退出,也可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所以,供应商参与了竞争性谈判且进行了第一轮报价,即使中途退出也可以对谈判结果提出质疑。
2.问:招标文件被质疑后发布了更正公告和更正文件,并通知了所有报名供应商,之后又被质疑再次发布更正文件,投标人7个工作日的质疑期具体自哪天算起?
答:供应商法定质疑期起算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从供应商获取更正文件之日起第二天起算;二是如果供应商没有获取更正文件,从更正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问:采购结果确认后,针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投诉应当不予受理,若采购文件中确实存在“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财政部门能否通过监督检查作出废标决定?如果可以,是否会变相导致《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中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的时限要求被突破?
答: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采购结果确认后并不意味着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必然超过期限。采购文件提供的期限设置过长(例如公开招标项目一直到开标时),在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中,都存在采购结果已经确认、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依然没有超过质疑期限的可能性。
因此,采购结果确认后,供应商、潜在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投诉并不必然导致不予受理。
若采购文件中确实存在“出现影响采购公正”之情形,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监督检查,责令采购人废标,原则上不应由财政部门直接废标。
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而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救济制度,二者不存在替代、矛盾的问题,更不存在质疑、投诉超过期限,就不属于监督管理范围的逻辑。监督管理应当秉持有错必究的原则,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处罚。
4.问:供应商质疑没有切实证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不接受质疑材料。企查查等非国家部门公开服务网站数据能否作为供应商质疑的依据?
答: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质疑材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收。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供的证明材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尽可能予以核实。
5.问:质疑不成立,质疑答复函还要发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质疑答复函除了发给质疑供应商,采购人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所谓有关供应商是指参与采购活动且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
6.问:供应商质疑需要实名吗?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供应商质疑需要实名而且必须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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