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信息化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将中小企业设置为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要求完整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A供应商参与该项目投标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数处填写的是20人、年营业收入处填写的是100万元。按照300号文对应的划型标准判断,A供应商应是小型企业,但其在声明函中却填成了微型企业。根据46号文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那么,A供应商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
财政部国库司在网友留言答复(留言编号:9191-364099、9439-3649028、1063-3660188)中提到: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什么是明显错误?国库司编号为1063-3660188的留言答复中进一步明确: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请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本案例中,A供应商声明自身为微型企业,但从业人数、年营业收入判断其应为小型企业,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情况。A供应商可以根据采购人要求依法进行澄清,并不会被直接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