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负责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供给。为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河北省财政厅开发建设了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并于近日制定印发了《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十七条。内容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服务平台功能介绍、供应商基本条件、登录服务平台方法、邀请供应商的程序要求、评价采购代理机构的内容和方法、“政采贷”信用融资介绍和要求、维护管理权限、解释权限和有效期等内容。
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何通过服务平台邀请供应商?《办法》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服务平台邀请供应商的,应发布项目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告内容有变动的,应发布更正公告,并顺延公告3个工作日。发布公告截止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依法邀请不少于3 家供应商参加后续采购活动。
供应商何时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都包括哪些评价内容?《办法》要求,供应商通过服务平台对其参与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含集中采购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其中,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营商环境、采购文件编制、代理水平等。
服务平台为供应商申请“政采贷”提供了哪些便利?《办法》提出,供应商可直接通过服务平台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凭政府采购合同向“政采贷”合作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策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双方达成“政采贷”协议的,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
据悉,《办法》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办法》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参与服务平台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规范,是河北省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坚持功能导向。《办法》着力规范邀请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政采贷”信用融资等服务平台功能中的各方行为,确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供应商对其参与项目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质量进行履职评价,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等政策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是坚持结果导向。《办法》的出台,对邀请供应商、代理机构评价和“政采贷”信用融资等应用结果的产生提供了制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