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质疑、投诉“零成本”,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权利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有的供应商只要自己没中标(成交)就要质疑、投诉;有的供应商通过不断质疑投诉,敲诈勒索中标供应商,不让项目顺利进行。面对这些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怎么办?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介绍,其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既体现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在质疑、投诉处理中的“简便高效原则”,规定了采购项目即使有质疑、投诉,也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
没有事实依据的质疑,可继续采购活动
质疑中是如何体现简便高效原则的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质疑事项成立,如果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影响,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就继续采购活动。
集采机构普遍反映,简便高效原则非常好,遇到那些无端猜测,没有事实依据的质疑,采购人、集采机构继续采购活动就有了法律依据,可以让项目如期顺利进行下去。但也有不少采购人,只要收到质疑函,就想到万一供应商再投诉怎么办?怕有什么后果承担责任,会选择暂停采购项目。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有个民生政府采购项目,A供应商知道自己中标无望,对此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分别进行了质疑投诉,虽然最后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所有投诉都不成立,但此项目一直处于暂停状态,等到所有投诉都有了处理结果后,项目已经过了最佳采购时间,最后采购任务取消。
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我们遇到过某供应商质疑采购结果,认为自己的得分不合理,要求看每个评审专家对自己的打分细则。收到质疑函后,我们查看了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打分,认为没有问题,跟采购人沟通后,中标供应商3天内就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让采购人及时使用上了新设备。A供应商收到质疑答复后,就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最后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所以,在质疑阶段,项目是继续进行还是暂停,责任主体在采购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由采购人承担。
投诉成立却不影响采购结果,可继续采购活动
那么,投诉中是如何体现简便高效原则的呢?根据94号令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使投诉事项成立,如果不影响采购结果,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如果影响采购结果的,规定了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从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几种情形。
据介绍,供应商的投诉较多,但大部分投诉事项并不成立,还有部分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质疑投诉可能导致采购活动暂停,直接影响采购的正常进程。所以收到供应商的投诉,监管部门会尽快审查、调查,做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的,如果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倪文良在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介绍,浙江针对以质疑投诉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市场主体主动亮剑,加大对不是潜在供应商的认定力度,例如有一家参保人数仅3人的企业对预算金额3700多万元信息化项目的投诉。另外,针对2起偷拍样品进行投诉的案件,驳回投诉。同时,表明坚决打击敲诈勒索的态度。指导供应商、代理机构本身要合法维权,取得录音等证据保护自身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诉阶段,暂停采购活动是由财政部门酌情决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按照财政部门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