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投诉制度是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救济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商业机会不受非法损害。然而,在实际采购中,很多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并不合规,例如质疑投诉的主体、时限、事项不合规;质疑投诉格式不规范;法律法规适用不准确;没有中标就质疑投诉,全凭主观猜测;没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虚假违法投诉等。那么作为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时应重点把握哪些关键点,才能规范、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点一:质疑投诉的主体、时限、事项要合规
很多供应商知道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质疑投诉,但并不了解具体应该怎么做。首先质疑投诉的主体就没搞清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的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的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财政部门是处理投诉的法定机构。采购人属于市级,供应商就应到市财政局投诉;采购人属于省级,供应商应到省财政厅(局)投诉。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有关人员介绍,但现实中,供应商越级投诉的现象并不少见,要么向没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投诉,要么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据了解,超过法定质疑投诉时限也是供应商经常会犯的错误。某代理机构公开招标一个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才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有一项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仅个别厂家可以提供,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代理机构以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为由没有答复。有些供应商在中标结果没出来前不质疑,知道自己没有中标后,才开始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限,94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超过了法定七个工作日的时限去提出质疑,这是不合规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关于质疑投诉事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只能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当已依法进行质疑,而且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某供应商质疑、投诉某会议室报告厅音响灯光设备购置安装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审批流程,不应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这些并不在质疑、投诉的范围内。
关键点二:格式要规范,法律法规适用要正确
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但在实践中,有的供应商没有提交质疑函,或者提交的质疑函形式和内容五花八门;有的质疑函只写了质疑事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做法也很多。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而在实践中,有的投诉书没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也没有准备足够的投诉书副本,更有甚至是匿名投诉。这样的投诉书都不符合法定要求。
据介绍,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时引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现象很多。比如,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而供应商附上的法律依据却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招标法实施条例》,或者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关键点三:诉求要明确合规,提供事实依据
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在采购实践中,不少供应商只要自己没中标,就会认为采购结果有问题,采购过程不公平、不公正,以推测或假想的理由进行质疑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记者平常接到不少供应商电话,经常听到这样的话语,“我报价比中标供应商低,商务和技术部分的响应都优于采购文件要求,我的总得分应该比中标供应商高,为什么我没有中标,采购结果肯定有问题。”对此,有些供应商会在质疑投诉中要求代理机构明确告知自己与中标供应商的得分细则。根据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所以,供应商要求看自己与中标供应商的得分细则的投诉事项会被驳回。
记者翻阅了大量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发现很多投诉事项都属于主观猜测,或者是缺乏事实依据,例如,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某项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被投诉人应当公开《开标一览表》;中标供应商跟某评审专家有关系,要求公开此评审专家对中标供应商的打分细则,等等。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发现,供应商的主观猜测事项,一般都会因为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
94号令施行后,供应商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质疑投诉,质疑投诉才会有效,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