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投诉是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救济权利,也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专门为保障供应商权利确立的重要制度。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施行以来,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计算机、空调以及办公家具等品目都陆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开展。广汽传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客户运营部副总监刘亮亮向记者咨询:目前,很多省份已经开展公务用车框架协议采购,如果供应商在参与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对入围结果、成交结果不满意,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质疑投诉获得救济吗?
订立阶段、合同授予阶段均可质疑投诉
“虽然110号令没有对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中,都对政府采购的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框架协议采购中只要是涉及质疑投诉的,应当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关于质疑投诉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处处长史学军表示,框架协议采购有两阶段,第一阶段为框架协议订立阶段,由征集人,即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公开征集,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为合同授予阶段,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在这两阶段,供应商都可以进行质疑和投诉。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二处处长钱涛介绍,在框架协议订立阶段,如果供应商认为征集文件、征集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征集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征集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质疑答复的主体是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人员介绍,在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如果认为二次竞价、顺序轮候过程及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由于合同授予的主体是采购人和服务对象,所以质疑答复的主体是采购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直接选定的结果不是可以质疑的事项
框架协议采购合同授予的方法有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供应商能够质疑的只有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的结果。而直接选定作为最主要方法,是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照110号令第三十二条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这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供应商无法通过质疑推翻采购人直接选定的结果。有供应商会提出疑问:如果供应商对采购人直接选定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部长梁浩表示,供应商可以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采购人不能拒收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可以是“直接选定的结果不是可以质疑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范围,需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