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2024〕133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促进人民防空领域技术迈进、设备迭代,激发经营主体、科研单位创新活力,引导有序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环节工作。
《办法》鼓励经营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占比,主动开展新型设(装)备研究,相关技术指标应不低于行业标准。
鼓励先进可靠技术军转民,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中的应用。鼓励聚焦免(易)维护、平战高效转换目标,围绕轻量化、防锈蚀、长时效等方向,研发新型防护设备。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研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办法》明确,新型防护设备优先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应选用新型防护设备。
以下为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国防〔2024〕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促进人民防空领域技术迈进、设备迭代,激发经营主体、科研单位创新活力,引导有序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环节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0日
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民防空领域技术进步、装备迭代,激发经营主体、科研单位创新活力,引导有序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环节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立创新导向,鼓励经营主体研发投入与市场开拓良性循环,市场作用与激励机制相结合。树立发展导向,以提升国防动员实效为目标,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树立产业导向,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发展,技术研究与产品转化相结合。
第三条 科研类型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设(装)备研究。基础研究侧重理论性研究、前瞻性研究,承担主体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为主,成果形式以标准范式、技术储备为主。设(装)备研究侧重人员防护、监测感知方面设备、装备研发,承担主体以经营主体为主,成果形式以新型产品为主。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四条 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发展趋势研判,确定基础研究选题。
第五条 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采取直接委托、磋商比选、揭榜挂帅等方式选择相关单位开展研究。
第六条 基础研究管理及经费参照课题研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长期从事人民防空领域研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结合发展需要和专业特色,自行制定计划并开展基础研究。
第八条 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可知悉范围,将研究成果通过信息化平台全文或摘要共享,制定研究选题应避免对已形成研究成果内容重复安排。
第三章 设(装)备研究
第九条 鼓励经营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占比,主动开展新型设(装)备研究,相关技术指标应不低于行业标准。
第十条 鼓励先进可靠技术军转民,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中的应用。鼓励聚焦免(易)维护、平战高效转换目标,围绕轻量化、防锈蚀、长时效等方向,研发新型防护设备。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研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研发单位开展设(装)备研究,取得的知识产权依法归研发单位所有;研发单位可通过知识产权有偿转让、产品售卖、承揽项目等市场行为获取合理收益。
第四章 应用转化
第十二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申请委托专门单位对设(装)备研究成果进行鉴定,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权威机构检测报告,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可以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单位应对产权归属、设计图纸、证明报告、检测要点、评审文档等作定型存档。
第十四条 新型防护设备优先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应选用新型防护设备。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制定政策引导市场选用新型防护设备,逐步淘汰、更新落后设备,但不得对新型防护设备在国家外另行组织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本级人民防空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2017〕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