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名单共享,落实“查无实据”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网 柏玲 2024-10-21 09:46:38

尽管法律对供应商查无实据投诉和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已有明确规定,但是从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来看,处罚并未得到有效实施。并且,由于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尚未实现共享,处罚往往只能在不良行为发生的地区生效,惩罚效果微乎其微,难以抑制无实据投诉的行为。

建立查询系统 筛查同一供应商违规情形

各省市应积极致力于推进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与实施,确保对虚假恶意投诉及查无实据投诉采取有效处罚措施,从而全面提升投诉处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然而,当前在统计“全国范围内12个月内累计3次及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情况时,面临实际操作上的挑战与困难。

针对这一难题,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负责人提出了一个建议:建立并公布一个专门用于查询投诉查无实据情况的系统,例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建立一个专属版块,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准确地公示,以便相关当事人能够便捷地进行查询。或者各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应积极寻求与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的对接合作,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自动筛查功能,精准识别出在全国范围内12个月内累计3次及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供应商。

建立数据库 统一投诉处理公示平台

“统一投诉处理结果公示平台,以促进信息共享的便利性。”记者在采访中,有同行提出此项建议。具体来讲,建立一个政府采购投诉案件的综合数据库系统。在此系统中,各级财政部门需按照统一的标准格式记录并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并附加一项关键判断,即投诉是否涉及“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情况。随后,这些信息将自动整合至数据库中,实现即时更新与共享。

财政部门在处理新的投诉案件时,可进入该数据库查询投诉人的历史投诉记录。确认投诉人是否存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因投诉查无实据而应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通过此举,财政部门能够依据法律法规,更加精准、高效地处理投诉人的各项诉求。

这些举措将有力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的形成与完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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