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机制作为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对于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供应商在投诉过程中也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切勿滥用投诉或举报,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如某供应商2024年在内蒙古全区投诉60多次,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及采购效率。
对于供应商滥用救济权恶意投诉或投诉无据的行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遏制措施:其一是供应商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行为的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二是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由财政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那么,针对供应商的恶意投诉,具体可以采取哪些举措?
加大惩戒举措 增大恶意投诉成本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朱文英指出,目前供应商提起投诉几乎无需承担成本,而新公司注册程序的简化与低成本又减少了供应商因失信而面临的后果,这就导致一些供应商在投诉时往往以“推测”或“怀疑”作为依据,增大了投诉处理难度。近期,内业有声音提议通过设立投诉保证金来遏制供应商的恶意质疑和投诉行为。财政部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69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4〕6号)中明确指出这种做法会增加供应商的维权成本,不利于鼓励其依法维权。尽管如此,财政部并不放任供应商恶意投诉,表示将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工作,并研究如何完善对恶意投诉、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
朱文英进一步建议,可以通过跨部门协同合作,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制定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例如,限制失信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实施注册新公司。同时,对于被确认为恶意投诉的供应商,可以要求其承担包括复议费、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以及因项目延误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费。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善投诉零成本的现状,约束供应商的行为,减少恶意投诉发生的概率。
加强协同监督 采购过程合规是关键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特聘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介绍,部分供应商会利用采购文件的不合规之处、程序上的漏洞或评审结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采取敲诈勒索的方式提出投诉,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应对这一问题,曹石林建议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这要求各方参与者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规定。
其次,当采购当事人面临供应商的敲诈勒索威胁时,不应姑息纵容,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协同监督,提高监管效能。通过数据分析、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时发现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恶意投诉者进行严厉惩罚,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