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查无实据”如何认定?

政府采购信息网 柏玲 2024-10-21 09:42:35

供应商钻空子、不参与项目只投诉采购文件,或者以投诉为由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常常得手。这是当前最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头疼的事情。不过最近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三起供应商多次提起“查无实据”投诉事件进行了行政处罚,这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查无实据”投诉的一次主动亮剑,起到了警示、威慑作用。。

这三家供应商分别在3个月内提起20起查无实据的投诉案件,6个月内提起22起查无实据的投诉案件,4个月内提起9起查无实据的投诉案件,最终均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那么,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如何认定?

“查无实据”包含哪些情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该规定并非说一家供应商一年内最多投诉三次。投诉是供应商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其投诉权利做数量的限制。但如果在12个月、提起的投诉三次以上均查无实据的,该供应商将面临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处罚。

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宜文介绍,“查无实据”应该是针对投诉事项而言,而非投诉行为。94号令规定的“查无实据”,包括因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超过受理范围等情形决定驳回投诉或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12个月内”指的不是从年初到年尾的自然年度(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是指任意一个连续的12个月时间跨度;“全国范围”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供应商因政府采购活动而提起的投诉,经各地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累计频次。此外,根据94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94号令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因此,供应商提起三次投诉查无实据的,即可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查无实据”等同于缺乏事实依据吗?

查无实据并不完全等同于缺乏事实依据。那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该如何辨别是查无实据还是缺乏事实依据?

王宜文解释,“查无实据”从文意解读上来讲是查究起来,没有确实的根据或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结合司法实际,就有“无证据”“证据不足”和“证据不实”三种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应该是包括“无”“不足”和“虚假”三种情形,这与“查无实据”还是有差别的。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补充到,查无实据指的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针对某一投诉或指控,经过财政部门的深入调查后,未能找到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该投诉或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则是指投诉或指控在提出时,就未能提供足够的事实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这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证据被忽略或证据未被有效呈现等原因导致的。

根据94号令的规定,如果投诉被认定为查无实据,那么投诉人可能会面临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法律后果。如果投诉被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则可能直接导致投诉被驳回,但不一定会产生如同查无实据般的严重法律后果。

缺乏事实依据,就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吗?

记者向多地财政局了解到,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不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根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而不是将投诉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质疑投诉是其法定的救济渠道,如因一次质疑投诉被驳回就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就没有供应商再敢提出质疑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94号令规定的“事实依据”中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事实”。事实依据与理论依据相对应,是指将客观存在或客观发生过事物作为判断依据。通俗来讲就是就是真凭实据,证据是事实的表象和反映,例如投诉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拿出凭证来,就是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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