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皖交路函〔2024〕322号,以下简称《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和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公告牌应设置在施工地段醒目处,注明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投资额等项目信息及举报方式,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原文如下: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皖交路函〔2024〕322号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15日
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一轮“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按照职责分工,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行业监管,统筹计划编报及监督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探索发展新质生产力,应用绿色节能、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八条鼓励开展农村公路“一路一档”信息化建设,依托省级“四好农村路”应用平台,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推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数字化转型。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一)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项目;
(二)中桥及以上桥梁和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
(三)隧道及包含隧道的农村公路。
(四)包含渡口工程的农村公路。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属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规划及计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分级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其中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级建立。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县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级库基础上,审核、择优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建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
第十三条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要信息完备、真实、有效。省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项目库调整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通过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系统完成项目库调整工作。未纳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年度计划申报。
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各地依托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充分尊重群众和地方政府意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间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提出县级年度建设建议计划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设建议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后形成市级年度建设建议计划,按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抄送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3)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上报的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及时组织汇总、审核,并同步开展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及时下达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原则上年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项目,变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在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按以下流程和要求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整申请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调整项目的初审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经审核后下达调整项目清单,完成调整项目的批复工作。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计划执行不力的地市,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核减下年度建设计划等措施。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加强项目计划管理,确保项目在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程序、项目审批、施工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建设资金和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
鼓励采取出让相关资源开发权、金融机构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八条中央和省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直接费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按规定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章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农村地区生产生活、产业发展、客货邮运输、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对交通量增长快的地区适当考虑规划建设标准,预留发展空间。
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双车道标准建设,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路肩硬化,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耐久”的原则,在具体技术指标选择时,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升级改造的需要。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并且符合小交通量条件的,可按照《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T 3311-2021)的技术指标确定,但应进一步强化受限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村庄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人行横道、照明等设施。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穿村镇等重要路段,应当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安全护栏、减速带、标志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可以同时设置路网运行监测、桥梁和隧道安全监测等智能感知设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设计要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停车区、观景台和驿站,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优先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具备安装条件的村庄等场所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满足功能、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于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鼓励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农村公路建设领域,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一般农村公路作业项目和作业环节,积极推广以工代赈。
第三十三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选择专业化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一般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1年,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2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现金、保函、保险等形式缴纳,建设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质量保修责任期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八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划分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可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每年应对县级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成立专门小组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九条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和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公告牌应设置在施工地段醒目处,注明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投资额等项目信息及举报方式,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将工程进度、资金投入、资金到位等情况逐级汇总上报。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交工、竣工验收。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一次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公示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公示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交通运输厅对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管养单位接收有关档案资料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本辖区农村公路建成项目基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纳,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结束后移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7年5月15日印发的《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