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24〕54号),明确普通国省道及农村公路项目招投标中,无省公路局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的从业单位,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两者均无的,应适用全国公路建设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同时要求各实施主体应严格确定参评范围,确保应评尽评,防止漏评、错评,应确保各施工合同段的监理企业与相应施工企业同步参评。
原文如下: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黔交建设〔2024〕54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监督局、省交通造价中心、省路网中心,各在黔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营运单位,各在黔从业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养护作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主体,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信用评价工作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工作,并按项目性质分类交由以下部门具体实施:
(一)厅建设养护管理处组织实施公路工程省级信用评价(评价指南详见附件),对符合参评范围的公路工程设计(含咨询)、施工单位在贵州省内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并将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参与全国公路建设综合信用评价。
(二)省公路局组织实施公路(含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及普通国省道及农村公路的设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三)省交通执法监督局质监支队组织实施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公路工程监理及监理人员,水运工程信用评价工作。
二、信用评价原则及要求
(四)信用评价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公示、公告内容应在实施主体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交通运输部有公示时间等相关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要求。公示期间收到申诉、举报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受理情况与评价结果一并报厅。
(六)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应通过市场方式取得从业任务;应具有与其承担从业任务匹配的相应资质(其中养护作业单位应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规定的相关资质)。
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七)省级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两类,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市场;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公路项目设计、施工及养护市场,同时报交通运输部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范畴。
(八)其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与项目性质相对应的市场领域。
(九)各实施主体应明确各自信用评价结果的具体引用要求,优先引用与项目性质对应的评价结果。
(十)普通国省道及农村公路项目招投标中,无省公路局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的从业单位,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两者均无的,应适用全国公路建设综合信用评价等级。
(十一)对于初次进入贵州省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认定,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十二)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本年度评价结果公布时至下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前。信用评价结果不予延续。
(十三)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录入实行闭环管理。录入省、部级信用信息平台的从业信息应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人员保持一致。从业单位应评未评的项目业绩及人员业绩不予录入信息平台。
四、相关工作要求
(十四)各实施主体应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制订相应评价指南,规范评价标准,明确应用及引用规则等评价要素。
(十五)各实施主体应严格确定参评范围,确保应评尽评,防止漏评、错评,应确保各施工合同段的监理企业与相应施工企业同步参评。
(十六)省交通执法监督局质监支队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适时开展相应评价工作,确保在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相应评价工作。省公路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普通国省道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报厅,纳入省级综合信用评价计分范畴。
(十七)信用评价工作关系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实施主体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果公正。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