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开标十不准”的通知,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所开标服务水平,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据了解,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开标十不准”,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准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在少于三个投标人(供应商)的情况下开标。
二不准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接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三不准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接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不准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或者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供应商)。
五不准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在开标时提出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其他限制条件。
六不准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七不准网络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得继续参加后续开标程序。
八不准现场开标的,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允许未通过身份核验的投标人(供应商)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九不准与开标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场。
十不准参会人员不得在开标会场内随意走动、大声喧哗或者进行影响开标会议正常进行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