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甘肃省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在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标中,规范运用最低投标价法。在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应用综合评标法。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探索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提前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定标方案,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细化择优要素,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甘肃省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14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请在信封上注明“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若干措施”字样。
(二)电子邮件:gfgzcfgc@163.com。
(三)联系电话:0931-8929151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甘肃省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甘肃省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一)优化制度规则设计。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及时修订完善我省招标投标有关制度规则。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有关示范文本基础上,制定出台全省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督促招标人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有关信息。(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修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机制,规范代理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严肃处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行为,推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进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全面停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差异化收取投标保证金。不断完善调整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保障辅助评标功能更加顺畅、完善。(省政府国资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交易竞争择优机制
(五)提高评标质量。在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标中,规范运用最低投标价法。在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应用综合评标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探索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提前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定标方案,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细化择优要素,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修订《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完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推动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完善专家管理信用评价,加快实现评标履职行为与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挂钩。定期开展专家清理,严肃查处、及时曝光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七)加快推广应用数智技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以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信息共享、设施联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照全国统一标准规范,修订完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纵深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移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持续加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推进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升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协同监督监管
(九)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落实好甘肃省招投标领域联动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协商会商、线索发现、转办反馈、信息共享、联动处置、联合惩戒六项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完善电子监督平台功能,通过全流程数字智能见证系统,全量记录服务、交易、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确保各级公共资源平台所有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数据真实、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为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市场主体质疑、异议及投诉提供支撑,提升监管效能。(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十一)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持续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招标代理机构充当腐败中介等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适时修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畅通投诉受理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遏制恶意投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压实行业监管职责。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89号),充分发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分领域制定监管事项清单,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交易见证和现场管理职责,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信用体系。落实《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