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督查回声”频道曾通报了某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一个采购项目,该单位在招标公告中要求供应商须在当地有存续经营的固定场所,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规定,被财政部门责令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将其作为资格条件的做法以前较为常见。38号文出台后,各地财政部门对这类问题进行了重点清理和纠正,这种情况较之前有较大改善。山东某空调供应商介绍,部分采购人虽然不再将其设定为资格条件,但却将其设为了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随机查询了2024年4月1日至9月30日的25份采购文件,发现有5份采购文件将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了评审因素。
为什么采购人不能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顾澄珊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本地化服务不等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采购人可以将质保、备件体系等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说,由于部分售后服务可以远程实现,如基于物联网的远程故障检查服务。也可以通过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当地供应商合作或在当地租赁经营场所,再或者外派项目工作组实现,因此,不一定非要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如果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将大大加重供应商的负担。
“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实际上是一种地方保护、区域保护的行为,侵害了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建议采购人杜绝设置这样的违法违规条款,也建议财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林福来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