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省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已经不能在自有场地进行评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还需要具备评审场地和设施吗?”日前有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财政部近日印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强调,将重点检查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基本的评审场地,能够实时录音录像。
那么,各省对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范围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各省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要求不完全一致。例如,江西省要求进场交易的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河南省要求进场交易的范围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执行《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外)。山东省要求进场交易的范围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从各省要求来看,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都要进场交易,但是也有一些非招标采购项目未强制要求进场交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是对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提出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项目,有的需要分阶段多次谈判,不宜强制纳入进场交易项目,仍然需要在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活动。为此,采购代理机构仍然需要具备相应的评审场地和设施。”一位政府采购资深人士向记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