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0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采购人应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等规定,做好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采购标的明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不得滥用“其他未列明行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当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相一致。如为货物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充分、准确反映货物制造商的信息,货物需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