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引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4-10-06 10:05:51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4〕1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开展,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工作指引》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强化过程监管和履约验收三个方面17个事项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引。

原文如下: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4〕13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开展,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9日


广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引

为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开展,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引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在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采购文件审查以及合同管理,强化对项目相关人员、标的、资金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供应商的日常跟踪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二)加强内控管理。采购人应当进一步完善关键业务环节的内控管理,加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等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防范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合同履约验收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对采购需求确定、合同订立管理安排、合同文本审查、合同履行监督、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落实责任到具体机构。

二、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

(三)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人应当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内部审查机制,坚持勤俭节约、降本增效,依法依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强化绩效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加强对后续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控制。

(四)依法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对于定制开发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10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审查工作。采购人应当选取不少于3家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采购人对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立项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采购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可行性研究、立项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五)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调研情况、项目立项方案等编制采购需求。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等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和审查。

(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积极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不得在企业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七)依法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应充分研究评估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采购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兼顾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及供应商参与投标(响应)的利益,必要时可通过将政务信息化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设置不同采购包分开采购等方式,避免一定领域、一定范围的政务信息系统被个别供应商垄断,为更多供应商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

(八)确保充分竞争。采购人应当要求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避免政务信息系统后续改扩建及运营、维护等服务被一家或几家供应商绑定,形成政务信息系统后续建设的技术壁垒或者市场壁垒,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九)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响应)文件列明标的物详细信息(如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项目履行需要的相关人员信息(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具有的法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严格派驻人员要求。对于需派驻现场人员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拟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为本单位员工并做出投标(响应)承诺,提供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十一)加强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等方式,要求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项目转包,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不得将项目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以及资金日常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分包承接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采购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明确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三、强化过程监管和履约验收

(十二)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采购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人员派驻、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企业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

(十三)落实现场管理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要适时到项目实施现场,对照投标(响应)文件和合同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及主要施工人员、主要服务人员的身份、资格等信息进行核验;对标的物数量、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进行核实,监督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供应商将责任和义务全部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履行的违法行为。

(十四)抓实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可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系统运行、运维及运营类的线上数据作为验收参考依据,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专家参与验收。验收时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项目质量、数量、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技术性能情况、完工时间等进行逐一核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完毕,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

(十五)加强项目资金支付监管。采购人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督核查,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合同款。对于中标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六)强化采购人报告义务。采购人发现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行为、串标投标、违法转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七)例外规定。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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