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政府采购项目中如何顺延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在中标候选人中直接顺延,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需要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顺延的前提是合格供应商还有3家吗?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有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的职责;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但未规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的结构以及中标候选人的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