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佛山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佛财采购函〔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从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模板,不允许修改等七个方面提出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模板,不允许修改。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或制造商声明材料,或要求提供工信部自测小程序截图等《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通知》要求,关于采购项目明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应当理解为项目面向对象包括微型企业。采购项目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面向对象不包括中型企业,采购项目不能专门面向中型企业,排斥小微企业。
《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准确理解和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助力打造佛山“益晒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原文如下: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佛财采购函﹝2024﹞7号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准确理解和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助力打造佛山“益晒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现就政府采购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规范如下:
一、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模板,不允许修改。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或制造商声明材料,或要求提供工信部自测小程序截图等《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二、关于采购项目明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应当理解为项目面向对象包括微型企业。采购项目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面向对象不包括中型企业,采购项目不能专门面向中型企业,排斥小微企业。
三、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项目属性,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不能混用。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货物、服务、工程),并逐一确定采购标的(或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品目名称及编码。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确定采购标的(或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不得随意将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确定为未列明行业。
四、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只有“全部”符合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所有采购标的的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才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所有采购标的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才可以享受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价格扣除优惠。
五、投标(响应)供应商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所属行业”时,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由参与投标(响应)供应商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货物的实际制造商/服务的实际承接商/工程的实际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调查发现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视情形认定其是否属于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七、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对供应商是否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进行审查。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由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依法审查相关供应商是否满足条件并给予相应扶持政策。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专家审查不到位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佛山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