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物流传输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人称K公司恶意低价冲标,报价明显低价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极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而评标委员会却不依法依规启动异常低价处理程序,其行为缺乏公正性、专业性。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情况综合判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并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该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已经根据招标文件对K公司报价进行了评审,认定其报价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所以没有启动澄清程序。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性的认定,依法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