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采〔2024〕8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该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要求各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负有主题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确保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及时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品目,由各单位结合项目采购需求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
(二)采购数量、参考单价、金额;
(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等。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调增、调减和其他政府采购预算内容的变化。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对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调增、调减的,按照预算调剂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对于其他政府采购预算内容变化的,由各单位提出报各部门同意后执行。
原文如下: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采〔2024〕812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8日
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是指各单位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并以采购预算为依据,规范有效开展政府采购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厉行节约、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确保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及时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六条 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处对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涉及采购项目必要性、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涉及进口产品采购、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等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八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各单位按照本单位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采购内控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各部门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同步报送市财政局。
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品目。由各单位结合项目采购需求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
(二)采购数量、参考单价、金额;
(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等。
第十一条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应充分考虑预算执行周期和合同执行周期,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包括发布采购意向、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意向由各单位按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各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大财采〔2021〕898号)有关规定确定项目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标的及其需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以采购需求为导向,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部门预算批复前,各单位对确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根据政府采购预算“二上”数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的因素,及时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经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原则上应于10月31月前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原则上应于预算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电子化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标的、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时,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项目采购预算:
(一)现有规定已明确采购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审核项目预算控制数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后予以确定;
(二)对于没有前置预算审核程序的项目,各单位应进行市场调研,在集体讨论决策基础上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政策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并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除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外,各单位应依法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分包采购。对于单价合同或固定费率合同,需根据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的,在项目预算没有突破的前提下,支付环节各分包采购预算金额可以相互调整使用。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调增、调减和其他政府采购预算内容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对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调增、调减的,按照预算调剂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对于其他政府采购预算内容变化的,由各单位提出报各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决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决算应随部门决算同步编制。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中有关“政府采购合同”数据,在部门决算报表中分类填报货物、工程、服务类政府采购决算数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各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补充合同所需资金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规定进行审核。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各部门、各单位存在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采购预算、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依法执行采购程序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各部门、各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责任规定的,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责任规定的,由市财政局采取约谈、书面关注、内部通报等处理方式责令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局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