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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4-09-03 15:13:24


关于调整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集中采购工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修订、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在原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个品目,增加的品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名称

编码

备注

货物

A


通用设备

A02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A0201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1

应用软件

A02010803


专用设备

A03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A0325


2

交通管理设备

A032502


3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A032504


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

A07


被服装具

A0703


被服

A070301


4

制服

A07030101


工程

B


5

装修工程

B07


修缮工程

B08


6

房屋修缮

B0801


7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B0899


服务

C


信息技术服务

C02


8

软件开发服务

C0201


9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0202


金融服务

C15


保险服务

C1504


财产保险服务

C150402


10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C15040299

仅限于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种植业保险服务、养殖业保险服务等;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凡列入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同时,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作用,体现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以及支持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3.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准确完整,严禁超标准采购,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单独编列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类别填写“服务”类,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二)执行时间

1.目录调整范围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实施。

2.其他有关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名称

编  码

备 注

    货物

A


通用设备

A02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A02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


 打印设备

A02010601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5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6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显示设备

A02010604


7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A02010609


8

扫描仪

A0201060901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9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0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办公设备

A0202


11

复印机

A020201


12

投影仪

A020202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14

LED 显示屏

A020207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

15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销毁设备

A020211


16

碎纸机

A02021101


 车辆

A0203


17

乘用车(轿车)

A020305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 个座位。

18 

客车

A020306


 机械设备

A0205


 起重设备

A020512


19

电梯

A02051228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电气设备

A0206


电源设备

A020615


20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

 空气调节电器

A02061802


21

空调机

A0206180203

空调类额定制冷量14000W 及以下入此,不含多联式空调机组。

其他货物



22

家具用具

A06

办公家具入此,不包括“A0204 图书档案设备”里的品目。

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A09


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

A0901


23

复印纸

A090101

包括再生复印纸。

 服务

C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C03


 电信服务

C0301


24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包括: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

——互联网虚拟专用网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

——存储转发类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

——信息服务;

——其他增值电信服务。

 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


25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包括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26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包括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服务。

 商务服务

C08


印刷和出版服务

C0814


27

印刷服务

C081401


房地产服务

C12


28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包括: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住宅小区、住宅楼、公寓等物业的管理服务;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写字楼、单位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服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服务;

——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金融服务

C15


 保险服务

C1504


 财产保险服务

C150402


29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30

云计算服务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采购需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2021年起,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应参照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

采购人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对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形成的支出,坚决不得支付资金。

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超预算超标准采购的,规避集中采购的,以及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等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要求采购人纠正。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分散采购项目

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按照非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五)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各级预算单位应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采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19〕27号)的有关流程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六)涉密采购

经定密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七)政府采购资产配置要求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执行,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工作要求。

(八)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军民融合等政策目标。

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采购核准手续。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等。要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措施,包括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不得设置门槛等。

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和要求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九)自治区驻外单位政府采购

自治区驻区外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实行分散采购。驻乌以外的区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应当将年度采购计划提前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

(十)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十一)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规定和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采购人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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