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 年印发)》制定,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 50 万元、市州级 40 万元、县级 30 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 60 万元、市州级 50 万元、县级 40 万元。
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采购人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但应按照网上商城(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等要求进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400 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300 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200 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依法审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相关说明
(一)关于涉密采购。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就业企业,支持乡村振兴等政策。采购人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服务器等办公网络设备。
(三)特殊采购规定。采购人的会议、培训、展览,以及水、电、天然气、热力和不具备市场竞争性的艺术品收集、馆藏品征集、房屋租赁等支出行为,依照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
(四)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五)关于适用问题。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但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原则上只许调高不得降低。各地应及时将调整后的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2021 - 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20〕85 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 2023 年继续延用青海省 2021 - 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22〕1568 号)同时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