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50 万元,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 30 万元以上;省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100 万元,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 60 万元以上。各地应按指导标准制定本地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制定标准的按照指导标准下限执行。
各地制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或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fujian.gov.cn/index.html)进行发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300 万元,市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