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20 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公布2021-2022 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 号),于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文件执行至2022 年12 月31 日。
鉴于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为做好政策衔接,省财政厅决定将《关于公布2021-2022 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延续执行,其中关于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现行有效的定点采购协议可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待国家统一集中
采购目录发布后,按年度执行国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 的通知》(财库〔2019〕69 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 2021 - 2022 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 “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和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 50 万元,其他市、县(市、区)级 30 万元;工程类项目 60 万元。
(二)未纳入集采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三)本通知所称单项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内单项采购品目的行为;所称批量采购,是指采购人为实现同一采购目的,需采购《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内多个品目的行为。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完整、准确填报采购品目,不得随意拆分。
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一)《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应依法实行集中采购,一个采购项目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和集采目录外品目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属于集采目录范围,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和驻地在沈阳以外的省直单位,应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所在地市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财政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到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县(市、区)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到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驻地在沈阳以外的省直单位可就近到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因客观因素无法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行选择评审场地。自行选择的评审场地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
四、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政策及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采购人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最低数额,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类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 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三)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依法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五、网上商城和定点采购
(一)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省本级和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 50 万元以下,其他市、有条件的县(市、区)级 30 万元以下)并纳入《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二)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网上商城、定点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项目,可按本单位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残疾人就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七、其它事项
(一)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 “应编尽编” 原则,根据集采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细化具体品目,制定政府采购计划,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二)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期限、续签条件、续签方式等要素。
(三)在文件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对集采目录适用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四)本通知所称 “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
(五)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