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
一、集中采购目录
备注:1. 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2. 表中备注网上商城、汽车馆、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3. 表中小额零星采购指采购人多频次采购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
1.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兵团本级、师(市)50 万元、团(镇)30 万元;
2.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兵团本级、师(市)、团(镇)均为 100 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 20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师(市)或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兵团审计局、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23年 9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