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2 年版)
一、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注:(1) 编码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2022) 31 号) 编定
(2)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无集中采购机构的除外)
(3)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 (含雄安新区本级) 50 万元 (含) 以上,设区市级 (含定州、辛集市) 40 万元 (含) 以上,县级 30 万元 (含) 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 万元 (含) 以上。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 (含) 以上。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 执行。
三、其他
(一) 各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或服务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底级品目。
(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说明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2022) 31 号) 执行。
(三) 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预算单位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中相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原则上由本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效率。
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 年版)> 的通知》(冀财采 (2020) 12 号) 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 12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