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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4-09-03 09:21:05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 的通知》(财库〔2019〕69 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 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天津市 2019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采〔2019〕33 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 年版)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 1. 表中所列加 “*” 采购项目,其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按照小额零星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2.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驻津外的单位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 4. 表中所列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 50 万元;工程类项目为 60 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 40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各主管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区属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各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创新产品和服务。

(四)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的通知》(财库〔2013〕189 号)的对应内容确定。云计算服务暂无对应品目编码,以财政部日后公布为准。

(六)本规定中所称 “以上” 均包括本数,“以下” 均不包括本数。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市监察委员会,市审计局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 7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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