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8月30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评审专业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评审专家应提交变更理由,如取得新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已入库专家变更基本信息申请提交后,至财政部门最终审核通过前不能被抽取。
评审专家一年(按月滚动计算)内被抽中后,累计拒绝参加评审10次(含)以上、请假3次(含)以上以及无故缺席的,暂停其评审资格半年;无故缺席的,还应在履职评价中扣减相应分数,政府采购管理平台每月归集相关信息后报省财政厅作出处理。暂停期间,评审专家需按要求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在评审专家选聘审核、动态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业申报及抽取原则。申请人申报评审专业时,需结合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证明的专长等情况,对应选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一致或相近的评审专业品目。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体现评审专家的专业优势,删除“其他服务”“其他商务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评审专业品目。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抽取与采购计划备案品目相同或相近的评审专业,严禁跨专业抽取、刻意回避评审专家行为。
二、定期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省财政厅定期开展继续教育,有针对地性地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意识。已入库的评审专家应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拒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其评审资格,待下一期按要求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
三、严控随意变更评审专业。评审专业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评审专家应提交变更理由,如取得新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已入库专家变更基本信息申请提交后,至财政部门最终审核通过前不能被抽取。
四、严格考核评审专家出勤率。评审专家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可登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点击“专家库管理—专家管理—专家休假—新增”,填写休假开始、结束时间以及休假原因。评审专家一年(按月滚动计算)内被抽中后,累计拒绝参加评审10次(含)以上、请假3次(含)以上以及无故缺席的,暂停其评审资格半年;无故缺席的,还应在履职评价中扣减相应分数,政府采购管理平台每月归集相关信息后报省财政厅作出处理。暂停期间,评审专家需按要求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活动开始前,应上缴所有具备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评审期间,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不得违规协商评审。
六、坚决查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现场核查、调阅影音资料、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对于发现的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收受贿赂,超标准索取评审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评审专家资格,以及以评审专家身份充当“中间人”或“掮客”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上报省财政厅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