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关于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对煤改电等居民电采暖用户实施精准保障,保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稳定。
《通知》明确,煤改电等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集中供热企业、宾馆、商场、车站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海拔3000米以上县(市)集中供热电采暖用电执行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居民电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一同纳入优先购电计划予以保障,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由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同时,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非居民电采暖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
《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供电企业要全面摸排电采暖用户信息,确定用电类别;电网企业要做好分表计量、新增损益测算和分摊,以及非居民电采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的服务工作;鼓励电采暖用户加强技术改造和节能利用,合理利用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用电成本。
以下为原文: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4〕6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形成机制,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对煤改电等居民电采暖用户实施精准保障,保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稳定。坚持分类施策,对居民、非居民电采暖用电采取不同电量组织方式,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实施不同电价政策。坚持市场推进,落实工商业用电进入电力市场的改革要求,非居民电采暖用户通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用电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执行范围为符合电力系统接入规范、分表计量等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电采暖用电。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范围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服务设施等电采暖用电。
(二)集中供热企业、宾馆、商场、车站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电价构成及用电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电一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海拔3000米以上县(市)集中供热电采暖用电执行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
(三)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一同纳入优先购电计划予以保障,2021年以来新投产的平价新能源电量根据需要纳入优先发电计划。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按国家规定由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非居民电采暖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非居民电采暖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三、有关要求
(一)精准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供电企业全面摸排现有电采暖用户信息,确定用户用电类别。电网企业要持续做好分表计量工作,在保持煤改电等居民电采暖用电输配电价稳定基础上,做好新增损益测算和分摊,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非居民电采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服务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推进设施改造。鼓励电采暖用户加强技术改造和节能利用,用足用好分时电价政策,通过合理配置储热设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实现错峰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三)明确执行时间。电采暖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按相应分类电价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关于印发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659号)同时废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