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服务。
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方面,《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助力中小企业融资纾困。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确保有预算再采购,杜绝无预算先采购;严格督导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杜绝人为干预或无故拖延支付资金;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宣传指导,定期调度实际执行情况,及时了解银企对接需求,协调解决融资难题。
各级采购人要依法按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做好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工作;鼓励引导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给予账号修改和锁定等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不得对合同融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予以差别或歧视待遇。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中显著位置列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主动对项目参与供应商宣传推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支持配合金融机构在本代理机构场所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宣传,不得对合同融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予以差别或歧视待遇。
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中存在不配合、不合规行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约谈提醒,并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在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价中予以体现,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的,取消其业务办理资格。
以下为原文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服务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金融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更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部署,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具有良好的政府信誉和资金保障优势,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力举措。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站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统筹谋划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推动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落地,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题。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供应商和金融机构依法自愿开展融资活动,并自行承担风险。要坚持数据增信、数智赋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释放政府采购数据要素价值,创新政府采购金融产品和服务,着力实现“财政+金融+产业”的联动共促。
二、进一步拓宽供给渠道。积极推广应用银企对接“三种模式”,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优势,挖掘采购数据的信用价值,为银企对接提供精准有效的供需匹配、数据共享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推广应用情况,自行选择服务平台和业务开展模式。一是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时免费共享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支付进度等信息,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和回款账号锁定等功能。二是继续发挥信用金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信用分析优势,深入挖掘企业融资需求,精准匹配银企合作意向,完善市场定制化增值服务。三是开展市级建设服务本区域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试点。择优选取1-3个条件成熟的市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开展试点。经市财政局申请、省财政厅备案后,与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实行对接,纳入采购数据共享范围。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助力中小企业融资纾困。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确保有预算再采购,杜绝无预算先采购;严格督导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杜绝人为干预或无故拖延支付资金;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宣传指导,定期调度实际执行情况,及时了解银企对接需求,协调解决融资难题。
(二)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要加强业务指导,引导辖内金融机构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加快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进一步提高融资效率。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政府合同融资产品和服务,为供应商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选择,切实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强化与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的沟通协调,做好业务宣传和统计分析,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三)各级采购人要依法按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做好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工作;鼓励引导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给予账号修改和锁定等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不得对合同融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予以差别或歧视待遇。
(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中显著位置列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主动对项目参与供应商宣传推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支持配合金融机构在本代理机构场所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宣传,不得对合同融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予以差别或歧视待遇。
(五)各级金融机构要深度挖掘政府采购信用价值,创新适用政府采购全链条的金融产品,精准匹配企业融资需求;加强风险识别、跟踪、控制,分类分级建档授信,对履约记录良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给予授信额度、贷款审批、利率优惠等支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快捷通道,压缩审批时限,降低融资成本,为供应商提供更优质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
(六)各融资服务平台要本着公益性或覆盖成本原则,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基础服务,在主管部门允许范围内提供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采集分析服务。对信用分析、供需撮合、回款监控等增值服务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强制搭售增值服务或提供歧视性服务,不得直接或变相增加供应商融资成本。要及时根据银企对接需求加快系统功能的优化完善,适时创新供需匹配工具,切实将企业政务数据转化为信贷资源。
四、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保障机制,维护供应商融资权益,提升金融机构融资效能,助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普惠发力。
(一)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对接机制。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将定期开展业务会商、信息报送、宣传推介等工作,及时了解工作存在问题,共同研究破解堵点难题。省财政厅将建立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专栏,集中展示各金融机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有关情况,各合作金融机构省分行或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每半年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报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二)建立健全融资业务约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中存在不配合、不合规行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约谈提醒,并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在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价中予以体现,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的,取消其业务办理资格。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根据工作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融资服务平台管理机制。省财政厅对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的数据采集模式、数据应用范围、数据安全管控、账号锁定机制、服务收费标准等业务开展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服务对象意见征询,确保第三方融资服务平台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合规性。各融资服务平台每半年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