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五答|框架协议采购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4-08-12 16:21:41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详解学员提出的五个实操难题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2024年度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培训班”,邀请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为学员授课。在答疑环节,刘亚利针对培训人员关注的五个实操难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政府采购评审因素要求细化量化,评分标准能设置区间值吗?例如,物业采购项目,评分标准对服务方案的要求,设置成“内容完整详细,针对性强得6分;内容较完整,针对性较强得4分;内容简单,逻辑性一般得2分”,或设置成“内容完整详细,针对性强得4分—6分;较完整得2分—3分;一般得0分—1分”,可以吗?

刘亚利:评分标准可以设置为区间值,但必须是客观、量化的区间值。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可以理解为,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问题中“内容较完整”“针对性较强”“一般”等都属于模糊概念的字眼,不是客观评价指标,给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服务方案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如服务区域打扫的频次等。

问题二:采购文件中可以使用类似业绩、同类业绩这样的表述吗?怎样界定类似业绩、同类业绩?

刘亚利:由于同类业绩可以反映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采购文件可能会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业绩。“类似”指“大致相像”,“同类”指“同属一类”。二者表述的意思不同。因此,不能在采购文件中使用“类似业绩”来表述业绩情况。用“同类业绩”表述可以吗?在政府采购中使用“同类业绩”描述供应商的业绩情况,也会存在概念模糊以及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

如何精准表述同类业绩呢?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在需要使用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所谓“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指采购项目的主要标的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与供应商以往承担过的项目的标的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相同,这需要在采购文件中对“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下定义。由于采购人拟定项目名称欠缺规范,即使项目名称相同,采购的具体内容不一定相同,因此,不建议以项目名称判断“同类业绩”,而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来界定“同类业绩”。

问题三:框架协议采购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吗?

刘亚利:《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明确,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也就是说,按单一项目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而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项目是“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无法按单一项目进行采购。所以,框架协议采购是非单一项目采购方式,可以不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强调的是公开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对于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来说,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执行时间都是无法确定的。因此,框架协议采购也不一定要公开采购意向。

问题四: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吗?哪些情形属于滥用公开招标?

刘亚利: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现行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一般来说,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需求清晰、完整、明确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如果达到当地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就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但对采购需求不清晰,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项目,却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则属于滥用公开招标。

问题五:中标供应商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盖章,也未填写日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文件中约定了按“规定格式提供”,应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该质疑事项成立吗?

刘亚利:《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其格式规范规定,且属于供应商自我承诺文件。问题所述,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既不填写出具该文件的时间,也不加盖供应商单位章,不能认为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

《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若采购项目属于预留份额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若采购项目属于非预留份额的,供应商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因此,问题中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上述情形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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