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8月1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卫作业管理和信用评价的通知》,《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办法》明确,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对需配备环卫车辆的项目,应明确新能源汽车配备要求,城市中心城区新增的和更新的环卫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加大机械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投入,提升环卫机械化作业水平。
《福建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明确,在实施项目续约谈判、项目收费调价、政府购买服务时,可考虑环卫服务企业其信用良好情况。
原文如下:
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监管,规范市场运作,促进环境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质量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收集运输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统一指导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含平潭)、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发包
第四条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根据采购环卫服务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不得以拆解发包、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环卫作业企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承包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第七条发包人在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时,可参照《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指导价指南》等,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发包人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和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作业项目的数量规模、等级,作业时间和质量要求,人员配备数量、工资福利和工作量,作业工具与设备配置、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企业合理的利润等,并在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中:
(一)应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福建省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要求明确作业质量;
(二)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闽建管〔2019〕1号)等国家、省有关要求明确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
(三)对需配备环卫车辆的项目,应明确新能源汽车配备要求,城市中心城区新增的和更新的环卫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加大机械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投入,提升环卫机械化作业水平;
(四)应明确考核奖惩及清退机制。
第九条鼓励将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收集运输以及公共厕所管养等环卫作业项目“捆绑打包”发包,采用环卫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
第三章质量与安全
第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二)按照环卫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城市生活垃圾,应避开人流和车流高峰;
(三)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五)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不得将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在本省内跨设区市(平潭)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应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并经设区市(平潭)环卫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环卫主管部门应组织环卫作业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响应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
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环卫作业企业应服从发包方的临时安排。事后,发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环卫作业企业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作业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等环卫作业的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环卫作业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环卫作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合同等有关要求落实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国家、省环卫作业相关规范、标准等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环卫作业量化检查办法,加强对环卫作业的监督。
应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等方式,对辖区内所有环卫作业项目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应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与环卫作业费用挂钩,对违法违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处罚,督促企业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环卫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机制,采取定期会商研判、监督检查、追责处理等,确保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环卫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对在福建从事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实行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快开展“智慧环卫”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提升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环卫作业监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环卫行政主管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闽建城〔201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环卫服务行为,提升环卫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卫服务(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收集运输等)的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对环卫服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环卫服务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申报企业在本省有多个服务项目的,信用信息应进行归集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环卫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环卫服务企业在本省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福建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公布全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对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核查。
各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环卫服务项目信用信息登记,并对项目登记信用信息确认、日常管理和年度评价工作。
第五条省住建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日常工作。被委托单位应当定期向省住建厅报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谁披露、谁监管”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环卫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环卫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和业主单位提供等。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环卫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及企业信息。
第九条信用信息由环卫服务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组成。
基本信息由企业经营年限、年化合同、设备投入、专业人员、信息化建设、工会开展等信息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得到业主好评、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表彰、支持环卫行业管理行为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诚信承诺、妨碍监督管理,而受到业主差评、政府及相关部门违规通报、存在欠薪、违规市场交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中满意度信息主要包括环卫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对环卫服务项目的评价。
第十一条环卫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环卫服务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在评价系统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环卫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变更。
环卫服务企业应当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2个月内,将相应材料录入评价系统。
评价实施单位对环卫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按照“谁记录、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评价实施单位应于相关处理文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集。所涉及的相关处理文书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环卫服务企业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0个工作日内申报。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评价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三条各级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有关部门联动,及时采取共享本辖区内环卫服务企业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施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评价实施部门依据《福建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1),对环卫服务企业实施动态记分。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息分-不良信息分,满分为100分。
省住建厅可根据本省环卫服务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分为5个等级。其中:AAA级为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AA级为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不足90分,A级为评价得分70及以上不足80分,B级为评价得分60及以上不足70分,C级评价得分60分以下。首次申请信用评价的环卫服务企业信用初始分按70分设定。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每年开展1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对环卫服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一)计算信用得分。评价实施单位按《评价标准》对环卫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审核后,计算初步得分。
(二)公示信用得分。评价实施单位在评价系统上公示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初步得分,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环卫服务企业对初步得分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实施部门提出,评价实施单位组织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在评价系统上公示。
(三)信用评价公布。由评价实施单位在评价系统上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环卫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按以下评价有效期计入信用分值:
(一)环卫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年限、信息化建设、工会开展)评价有效期为永久,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进行变更;
(二)环卫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年化合同)评价有效期为2年,自环卫服务合同到期之日起计算;
(三)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年,自良好信用信息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
(四)一般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不良信用信息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年,自不良信用信息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环卫服务企业未按照第十一条期限要求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的,相关信息不得分。
环卫服务企业未按照第十一条期限要求申报所涉及的相关处理文书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不良行为信息的,相关信息给予全额扣分。
环卫服务企业按照第十一条期限要求申报所涉及的相关处理文书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不良行为信息的,相关信息给予减半扣分。
第十九条同一良好行为事件以最高加分予以记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事件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事件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事件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加倍扣分。
第二十条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
(一)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安全责任主体不落实,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四)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环卫服务企业对环卫主管部门在动态监管中录入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录的环卫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环卫主管部门对企业异议申请,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删除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确属无误的,应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异议人。
第二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的处理决定文书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的,环卫服务企业应及时向评价实施部门提出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书面申请。评价实施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在评价系统中变更或删除相应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相应调整信用评价分值。
第二十三条环卫服务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可决定在异议核查期间暂不执行激励与惩戒措施。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评价系统查询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环卫主管部门无须再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第二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环卫服务企业,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扶持其提高效益,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项目续约谈判、项目收费调价、政府购买服务时,可考虑其信用良好情况;
(二)在涉及环卫服务的资金项目安排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五)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六)省、市环卫行业协会可以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
(七)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环卫服务企业,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该企业的环卫服务项目予以重点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三)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可抄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五)由注册所在地环卫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限制其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环卫服务企业应当对所申报、记录、推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评价标准的要求,如实提供信用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环卫服务企业提供或协助他人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评价实施部门应当按评价标准予以信用扣分。
第二十八条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委托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对评价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评价实施部门的评价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部门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