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代理服务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
《征求意见》明确,适用于进入甘肃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征求意见》提出,代理机构代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代理服务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草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请在信封上注明“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字样。
(二)电子邮件:gfgzcfgc@163.com。
(三)联系电话:0931-8929151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8月1日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代理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代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各级财政、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能源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监管项目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交易见证和现场管理职责,负责记录和报告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代理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规范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开展代理工作。
第六条代理机构代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委托人(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发起方)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服务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委托人采取抽签、摇号、比选、入围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第八条代理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委托人委托依法办理相关事宜;
(二)获得合同约定与代理工作内容、成效相匹配的经济报酬;
(三)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国家政策及有关标准;
(三)拒绝委托人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四)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代理业务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六)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七)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代理业务;
(八)主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九)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十)依法维护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一)受委托人委托组织编制、解释招标(采购)文件,对招标(采购)文件中设定的投标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完整、准确、规范保存代理项目的档案,及时向委托人移交交易档案资料;
(十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十四)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协助维护开标评标现场秩序;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从业单位;
(二)依法从事代理工作,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提醒和纠正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不得作为评标(评审)专家参与其代理项目的评审;
(四)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五)履行相应保密义务;
(六)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七)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接受行业组织的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原则,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约定范围内提供服务。代理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范围、期限、档案保存、项目负责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主体共享平台”登记企业注册等信息,确保CA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三章 服务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综合服务评价机制,按照“一项目一评价”原则,由行政监督部门、委托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对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服务评价,推动代理机构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夯实服务责任。
第十六条综合服务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指标包括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现场行为、服务质量4个方面(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
第十七条各评价主体应当及时进行评价。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发布前进行评价;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进行评价;行政监督部门、委托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相应评分项默认为满分。各评价主体对代理机构进行服务评价时应当注明扣分理由。
代理机构可以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一网通办”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综合服务评价情况,并就有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区域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说明,说明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就有关说明在5个工作日进行处理和答复。对评价结果公正的,维持原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不客观、不公正的,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至对口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修正。
第十八条综合服务评价结果按照各项指标得分求和得出。各项指标得分为各类评价主体对该项指标评分的平均值。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法院等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在综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扣分。其中,代理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被法院等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九条综合服务评价结果应当包括代理机构名称、评价项目数、评价主体数、综合得分以及各项指标得分情况等,并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实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代理服务行为,监督代理机构依法依规执业。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时日常监管时,可以对代理机构在该项目中的代理行为进行同步监督检查;对相关利害关系人反映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开展定向检查;对代理机构综合服务评价平均得分在60分以下或者附加扣分达到20分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综合服务评价结果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严肃调查处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相关代理事宜,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有下列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通过行政监督部门指定媒体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开。
(一)代理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平台交易。
(二)不合理划分标段、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五)违反市场公平竞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供应商)。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原件核对、现场确认等环节。
(七)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供应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八)与投标人(供应商)商定投标时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供应商)或中标人额外补偿。
(九)预先内定中标人。
(十)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供应商)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对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十一)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为特定投标人(供应商)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十二)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供应商)进行区别对待。
(十三)在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等材料中,诱导或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邮件等方式提供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信息、投标资料。
(十四)公告公示信息存在错漏或录入的项目信息与发布的招标(采购)文件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
(十五)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代理机构,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或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供应商)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服务。
(十六)假借招标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七)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十八)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
(十九)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
(二十)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二十一)未按相关规定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完整的招标投标报告和电子文档。
(二十二)未经委托人同意转让、转包代理业务。
(二十三)允许他人使用本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使用他人名义承揽业务。
(二十四)强制投标人(供应商)接受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向中标人转嫁应当由代理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十五)收费不提供正规发票。
(二十六)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二十七)已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场外组织项目复评,变更评标结果。
(二十八)不及时配合处理相关异议、投诉或者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十九)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三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代理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隐瞒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于委托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等提出违法要求不坚决抵制、及时劝阻,违反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四)与委托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手段,损害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利益。
(六)在所代理的项目中参与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
(七)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八)阻碍或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项目调查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2月2日印发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