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了,比如采购文件售价过高、电子采购文件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等;另一类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例如代理机构乱收代理费用。针对这两大类问题,应该如何规范代理机构收费呢?
供应商应学习熟悉,政府采购法规知识
代理机构的一些违规收费行为,其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因为大部分供应商并不知晓相关规定,导致问题出现,因此供应商需要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汽车企业大客户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大部分采购文件免费,少数纸质标书收取费用一般在500元以内,与多年前动辄上千元的采购文件相比,我们对政府采购为供应商减负感到很高兴,但并不知晓上述规定。”
就专家评审费而言,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总编辑刘亚利介绍,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不能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转嫁评审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
采购代理收费市场化,不等于乱收费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普遍反映,在对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中,代理费用收取乱象是因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实践中,各地大多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收取代理费用。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介绍,虽然198号文已被废止,但并不是说19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合理,只能说明政府不再管理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实行市场化定价,依然可以参照198号文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出台了多条规范采购代理服务收付费行为的具体措施。首先,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服务内容和要求等,合理约定代理费用,代理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供应商报价包含代理费,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公告中公开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和金额。其次,对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且一年一签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第二、三年合同时,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代理服务,不得重复收取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