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那么,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不实投诉如何认定?对于因12个月内三次不实投诉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人能在采购文件中拒绝其投标吗?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招标办主任魏龙天提醒:“查无实据”包括因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超过受理范围等情形决定驳回投诉或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12个月内”指的不是从年初到年尾的自然年度,而是任一连续的12个月时间段;“全国范围”是指在全国范围的政府采购投诉被各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累计次数;“三次以上”含三次。这一规定是警诫供应商在行使投诉这一救济权时要审慎、基于诚信、出于善意。
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还可能需要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质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孙敏认为,这一复杂的程序要消耗必要的行政成本,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还可能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影响政府采购效率。94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这意味着,一旦遇到投诉,采购活动很可能会被延误一两个月,对于项目的进展、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业务安排,都会造成损失。
因此制度在保障供应商依法行使救济权利的同时,也对滥用投诉权利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供应商滥用救济权恶意投诉或投诉无据的行为,9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遏制措施:其一是供应商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行为的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二是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由财政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可以拒绝仅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投标吗?浙江工商大学采购中心主任陈玉明认为财政部门仅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没有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在采购文件中减损供应商的权益。因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仅是对滥用投诉权的供应商的信用罚,按照94号令第三十七条,意味着12个月内投诉查无实据三次以上的,并不可以对其作出罚款、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4年5月的财政部处罚公告中,“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共使用155次,但从未出现因供应商12个月内在全国有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而单独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12个月内不实投诉三次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在采购文件中限制其投标(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