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财政厅网站发布《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青财采字〔2024〕69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采购人从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管理、规范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加强事后监管纠正违规行为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质效。
《通知》指出,采购人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权力制约和内部流程控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二是明确重点任务,落实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落实政策功能、提升履职效能等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肃财经纪律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质效,现就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一)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一是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做好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权力制约和内部流程控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二是明确重点任务,落实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落实政策功能、提升履职效能等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二)强化岗位间制衡机制。采购人应明晰事权、合理设岗、依法履职。一是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建立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等工作。二是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主管预算单位应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采购人应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三是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实施定期轮岗,并确保轮岗过程中业务交接顺畅,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三)规范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不得以专家意见代替采购人决策,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保程序科学、依法合规。
(四)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一是按照“谁采购、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负责,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账号密码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实行权限管理和留痕管理,严禁出借本单位政府采购账号及密码。三是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372号)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及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项目的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全部通过数据接口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管理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符合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的要求,按照应编尽编、编准编细和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结合资产配置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细化到预算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二上”阶段,明确政府采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数量和金额等,要素列示明晰、准确,政府采购品目要编制到底级品目,并且符合所属项目支出内容要求。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一是加强采购预算精细化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严格控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调剂,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确需调整或调剂的,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二是规范使用“临时预算”。预算单位已经确定必须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资金安排处室确定保证资金的情况下,可通过“临时预算录入”模块进行临时指标录入,资金安排处室进行审核后,即可开展意向公开、计划备案。相关临时指标必须在支付前完成正式指标替换。三是按规定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核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备案。
(三)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及时完成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计划备案等工作,提升采购效率,杜绝年底突击采购、临时采购。一是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二是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截止时限为每年的11月15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原则上须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省财政厅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之日起2个月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规范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一)科学制定政府采购需求。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结合单位内控制度,科学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实施计划。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建立需求审查工作机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范围,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采购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员,可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但不得以专家意见代替采购人决策。
(三)准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一是填报“青海数字财政”中“采购计划管理”时,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附件内容应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不得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按合同约定执行”等概括表述替代具体内容。二是采购品目应严格对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中附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青财采字〔2023〕1614号),采购品目编码、品目名称与采购内容一致,并编制到底级品目,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三是采购人严格按初审、复审两岗对采购计划进行核对,经办人员、参与审查人员对填报内容负责。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确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备案要素、标准基本一致。
(四)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具体包括:支持本国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支持创新、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一是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文件的规定,通过预留份额比例、评审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措施,切实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要求。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应准确填报预留方式和比例金额,不能预留的在系统内提供情况说明。二是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文件的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三是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措施,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政府采购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鼓励采购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合理安排采购时间。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对于提供长期服务(货物)的项目,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新一轮采购,确保合同前后衔接。
(二)科学选取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及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三)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依法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采用框架协议、合作创新方式采购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项目也应在“青海省数字财政系统”中进行计划备案,实施形式选择“工程招标”、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
(四)审慎委派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应当委派代表参加本单位项目评审,并由单位出具授权书,采购人代表不得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委派的代表应熟悉项目情况并对评审过程及产生的结果负责。采购人代表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五)按程序确定采购结果。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47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六)积极配合质疑投诉答复和监督检查。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收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采购代理机构转送的质疑后,应当根据质疑事项自行或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确保答复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答复结果适当、完整、公正。采购人应当由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配合,积极处理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五、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
(一)及时签订合同并备案。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发生不能按期签订的风险,采购人应及时催告并留存书面材料,法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应报财政部门。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按照《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372号)的规定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对中小企业预留情况,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充分考虑影响项目实施的风险因素。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风险管控措施,依法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救济的情形、标准、程序等。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对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可按《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解决。
(三)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及职责。采购人应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采购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其他供应商的合理验收申请采购人不得拒绝。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验收,权利义务应当在委托函中予以明确,但不得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验收意见客观真实。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五)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有条件的应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有条件的采购人可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六、加强事后监管纠正违规行为
(一)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采购人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总结,加强评估结果应用。财政部门将会把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三)财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依法处理。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