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三百八十二号),投诉人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实施采购,适用法律错误等。
财政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适用法律错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责令采购人就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问题限期改正。
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三百八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1507000733009150
二、项目名称:呼伦贝尔边境管理支队机关2023-2024年度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冠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市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04号欧洲新城卢A座4单元负102号
被投诉人1:呼伦贝尔边境管理支队(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南兴路
被投诉人2:内蒙古信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区通河小区2号楼地-17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金泰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4号楼2层21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6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实施采购,适用法律错误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5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6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适用法律错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责令采购人就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