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117期: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吗?
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是财政部门的一项法定行政职能。采购方式变更,指的是本来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由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可以看到,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需要财政部门审批,也就是说,工程项目变更采购方式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实际中,这一点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比如说,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发布的《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不管多大金额,都适用政府采购法,只能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有的人觉得不可思议,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即便金额达到上亿元,采用竞争性磋商也不需要审批,会不会造成政府采购活动不规范,进而产生风险?应该说,这种担忧具有一定代表性。在某地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这相当于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了扩大化规定。
如果是出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目的,这种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终究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如果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规范的,竞争性谈判和磋商是不规范的,这就纯属误解了。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有严格的程序,只要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非招标方式也是很规范的。这一点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体现得很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一原则已经与目前的政府采购实际不符,未来政府采购法修订很可能会删掉这一原则。
好在上述某地后来在发布的新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已经纠正了这一点。新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这一点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保持了一致。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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