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半年,中国政府采购网一共发布了403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共有123家供应商涉及围标串标,占比近31%。那么供应商常见的围标串标的情形有哪些?
常见的围标串标情形主要有四种
2023年11月22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发布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即为供应商围标串标。重点整治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这四种恶意串通行为。
比如中国政府采购网5月23日即公布了深圳久安久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安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2023年度复印纸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前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项目授权代表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投标授权代表人)共计3人,均在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险;且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深圳市财政局对其处以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以上四种常见串标情形,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七种围标串标情形中的第四项的情形,即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中的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情形,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湖北省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刘官权认为:“87号令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比较容易认定。但供应商围标串标一般不会如此明目张胆,往往都是通过线下协商其他供应商参与投标,由指定供应商中标,或者与采购人沟通协商,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排斥性、倾向性条款,这是当前政府采购围标串标的主要形式。”
电子化采购出现围标串标新形式
2019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由此,带来了供应商投标(响应)流程形式上的变化。那么电子化采购中,哪些围标串标的情形比较常见?围标串标的形式有什么变化吗?
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余洋介绍:“以我们中心遇到的情况来看,现在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串通投标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在电子化采购形式下,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或者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围标串标情形更常见。”
“目前,电子化采购过程中,会将三码一致作为串标投标的依据。通过采购系统自动比对,如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三个特征码(即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IP地址、网卡MAC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等)异常一致,即视为串通投标。”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介绍,但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出台电子化采购围标串标情形的相关规定,因此,从法律法规适用的角度来说,将三码一致视为串通投标,并无法律依据。不过由于串标行为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所以出现此种情形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更为合适。
电子招投标背景下,围标串标出现了新的形式,目前没有法律对此进行具体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编制电子化采购围标串标条款。比如非招标方式可以借鉴87号令对围标围标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没有法律依据的围标串标条款,很容易产生法律风险。虞靖彬建议,从法治层面来说,政府采购在修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评审的要求,对于相关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具体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