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围标串标应当依据什么认定?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介绍:“关于围标串标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有严格的界定,只有符合界定情形,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
目前,围标串标认定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7种恶意串通情形;二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6种情形。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恶意串通,适用于所有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围标串标,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认定。
湖北省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刘官权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串通情形,不好认定。比如供应商都是私下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从投标(响应)文件中很难发现。一般会从公安、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其他案件中牵扯出来。
“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被发现,更多的是因为供应商内部利益分配不均,通过质疑、投诉曝出来的。”湖北省武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查林玲介绍。
87号令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只适用于货物、服务的招标采购方式。曹石林提醒,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围标串标,还应按照87号令进行认定。
虞靖彬认为,87号令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较容易认定,但是需要注意,供应商串通投标,没有确凿的证据,不能随便认定。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大部分供应商串通投标只能说有嫌疑。比如说,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混装情形。如果不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互相装入了对方的材料,这个可以直接认定;但是如果只是一家装了另一家的材料,就不能直接认定,只能作为嫌疑。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没有调查的权力,很多串通投标的案例,都是后期通过举报,加上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等介入,才能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