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4-06-20 10:10:06

日前,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管理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4〕7 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供应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所涉及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通知》明确,对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与投诉处理决定一致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结果告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下为原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管理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采〔2024〕7 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领域行政裁决结果运用,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施行政裁决结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是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是完善政府采购纠错机制和监督手段的重要途径。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以及行政处罚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到证据确凿充分,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程序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对于供应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所涉及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作出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在陕西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上传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书,方可变更采购结果等相关事项操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与投诉处理决定一致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结果告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改变投诉处理决定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或下达其他形式的文件告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变更决定以及变更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并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上传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进行采购变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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