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入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入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通知》明确主要治理设置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问题,具体包括: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存在限制招标人自主权,排斥、限制竞争等情形;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中区别对待不同类别经营主体,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加分事项,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违反招投标“七个不准”等公平竞争原则,制定的评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特定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违纪突出问题,具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规避招标、应公开招标却邀请招标,违反“七个不准”要求,未规范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专家,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应当保密的情况、资料,与投标人串通,为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等限制竞争行为;招标人主体责任未落实,招标流于形式,疏于履约监管等问题;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投标,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权力寻租,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等不认真不公正履职行为;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为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等违规违纪行为。
监管体制不健全问题,具体包括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工不明、部门监管边界模糊等导致监管不力、监管缺位,招标公告中未明确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导致经营主体投诉无门等问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本行业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作用发挥不够,导致标前、标中、标后监管脱节等问题。
本次专项治理旨在理顺体制机制、纠治违法违规、保障公平公正,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以下为原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国资委(办、局)、法院、检察院、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强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决定深入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着力破除制约招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破除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持续加大力度打击社会公众反应强烈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快构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着力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
二、主要治理内容
(一)设置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问题
1.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存在限制招标人自主权,排斥、限制竞争等情形。
2.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中区别对待不同类别经营主体,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加分事项,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3.违反招投标“七个不准”等公平竞争原则,制定的评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特定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
(二)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违纪突出问题
1.招标人(招标代理)规避招标、应公开招标却邀请招标,违反“七个不准”要求,未规范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专家,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应当保密的情况、资料,与投标人串通,为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等限制竞争行为;招标人主体责任未落实,招标流于形式,疏于履约监管等问题。
2.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投标,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权力寻租,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等不认真不公正履职行为。
4.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为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问题
1.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工不明、部门监管边界模糊等导致监管不力、监管缺位,招标公告中未明确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导致经营主体投诉无门等问题。
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本行业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作用发挥不够,导致标前、标中、标后监管脱节等问题。
三、治理方式
本次专项治理旨在理顺体制机制、纠治违法违规、保障公平公正,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抽查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情况。招标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本年度招标项目总数的2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二)贯彻公平正义。贯彻《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精神和要求,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要求,着力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交易壁垒,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依法依规处置。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问题的,各级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整改。对于存在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对于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四)健全体制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原则,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分行业打造贯通标前、标中、标后和联动市场、现场、主体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省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区市和县(市、区)要着力理顺地方监管体制,加强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设,落实好全链条全过程监管要求。
(五)强化成果应用。各地要及时公开曝光一批插手干预招投标、排斥投标人、出借挂靠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评标违法、转包、违法发包等突出问题典型案件,适时凝练穿透式监管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专项治理成果应用,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运用的通知》要求,规范建立工作台账。各设区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在2024年6月24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2023年以来本地区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2024年以来本地区专项治理进展情况(首次报送为2024年7月20日前),于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专项治理总结报告。
联系人:周宇;联系电话:0571-87632673。
附件:1.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2.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