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环节多、风险大,其评审专家涉及多个环节的谈判、把关,评审专家在合作创新采购中承担哪些职责?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如何用好评审专家?
根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第十五条,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
在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看来,对于真正权威的行业专家来说,无论是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项目前期的需求调查与论证等需求管理环节,还是订购、首购等谈判阶段,以及后续的验收阶段,都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武汉市政府参事白志远提醒:“参与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需求调查的专家可以参与采购过程中的谈判等环节,他们更有发言权,但是如果为了规避利益联合体,也可以不进入下一环节。”
在资格审查方面,13号文规定资格审查由谈判小组负责,这是对现行制度的突破。“合作创新采购强调采购的是未来才出现的具有实质性创新的研发产品,同时双方还应共担风险,这样双方的互信门槛就要抬高。表现在资格条件设置上,对参与谈判、竞争的潜在研发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就应当提高。13号文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研发风险的要求,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件,可以包括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已有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类别,同类项目的研发业绩,供应商已具备的研究基础等,设置供应商的这些资格要求是采购人防控研发风险的必备途径,显然评价供应商在这些方面的实力如何、是否能够胜任合同,需要相关行业的专业能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并不具备。因此交给由行业顶级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更为稳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告诉记者。
在订购程序中,评审专家要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确定需求的全过程,还可能根据采购人和谈判文件的安排参与研发中期谈判、创新产品和样品验收环节。
创新概念交流是订购程序的重要环节,在研发活动实施前,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就研发方案所涉及的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及采购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通过交流论证其可行性。要注意,创新概念交流的结果是采购人编制研发采购文件的依据,在创新交流环节采购人要充分利用谈判小组对行业的了解不断细化采购需求,确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研发谈判是评审专家参与的主要环节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降低最低研发目标、提高最高研发费用,也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东普提醒:“最终的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与常规采购项目的谈判或磋商项目不同的是,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不是让供应商做出最后报价,而是要求供应商在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
根据13号文,评审专家还要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研发供应商。在成果验收阶段,评审专家也可以接受采购人的邀请参与验收。依据13号文第十八条,研发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主要包括形成创新产品的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在实验室环境获得验证通过、创新产品的关键部件研制成功、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模型样机以及创新产品通过采购人试用等。评价这些标志性成果是否实现最低研发目需要相当的专业能力,采购人邀请评审专家参加参与验收比较合理。评审专家还需要做好首购评审工作,首购评审需要综合考虑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按照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首购产品。
白志远提醒,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需要经过多阶段逐步推进,采购人可以依据不同的发展阶段调整评审专家,同时采购人需要在每个阶段选定后备专家或者在需求论证完毕时建立本项目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