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管〔2024〕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首次申请人最多填报2个二级专业类别、6个三级专业类别,原则上不得跨行业申报评标专业。
《办法》规定,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无法按时到场的,应按通知的评标时间,提前半小时以上向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说明情况,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应于当日在“综合专家库系统”中予以记录。
《办法》规定了暂时冻结专家身份,通知或约谈专家责令改正后解除冻结的4种专家情形;暂时冻结专家身份,通过教育培训后改正的可以解除冻结的7种专家情形;暂时冻结专家身份并予以劝退的7种专家情形;暂时冻结专家身份,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决定的14种专家情形。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管〔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管理,健全乌鲁木齐市评标评审专家准入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现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乌鲁木齐市水务局
2024年5月25日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整合共享全市评标(评审)专家资源,规范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简称综合专家库)建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综合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综合专家库管理应当坚持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综合专家库是本市依法建立的专家库,应按照项目类别下设行业库。
行业库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行业性专家库,可建有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库。
第六条综合专家库的专家专业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建立、管理综合专家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综合专家库专家准入审核和监管,组织制定综合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的配套制度。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综合专家库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专家抽取工作,实施专家项目考评和日常考核记录,开展电子评标系统现场操作与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培训。
第九条专家培训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专家准入
第十条专家入库通过公开选聘、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接受聘任时,应由本人签署《专家信用承诺书》并由管理部门公示予以聘用。每届聘期3年,如无特殊情况自动续聘。
第十一条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软件,适应电子评标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同等专业水平”在本区域内、高级职称专家人数不足的行业专业中实行,具体条件不低于取得中级职称(含对应的职业资格)满8年。
稀缺领域专家的特殊资格条件,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综合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规情节特别严重,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或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各级综合监管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在职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离职或退休满3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综合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综合专家库专家年度申报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单位推荐的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
首次申请人最多填报2个二级专业类别、6个三级专业类别,原则上不得跨行业申报评标专业。
第十四条综合专家库专家申报和准入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一并扫描上传。
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明材料等不能网上验证的,应当提供原件,由审核部门负责核验。
(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本区域申报专家入库审核,可以邀请相关部门采取召开评审会的方式进行。
(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专家准入前,应当组织本区域申报专家的入库培训及考试,入库培训及考试主要采取线上方式,以专业技术评审和电子评标操作实务培训为重点,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新入库的专家统一纳入“综合专家库系统”管理,应以短信等方式通知专家。
第十六条专家电子档案建设与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家履职要求
第十七条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时应执行下列工作规定:
(一)依法主动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依法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标情况;
(四)协助、配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检查,及时向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五)不超标准索要专家劳务费。
第十八条专家收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并确认参加的,本人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十九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无法按时到场的,应按通知的评标时间,提前半小时以上向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说明情况,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应于当日在“综合专家库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专家参加评标时,应当遵守身份验证、通讯工具存放等评标现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专家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专家应当及时登录“综合专家库系统”维护更新;其他职称和职业资格、经历及业绩、申报专业等关键信息需要更新时,应及时登录“综合专家库系统”按程序提交申请。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综合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设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家抽取岗,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配有监控 设施、计算机、打印机等网络抽取终端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第二十三条“综合专家库系统”管理和后台技术人员、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项目见证和监管工作人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查询、修改和泄漏保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综合专家库抽取专家时,应当提交所需专家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信息,由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通过“综合专家库系统”完成专家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抽取流程按照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家抽取由系统随机完成,所抽专业的专家库中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当数量不能满足时,招标人应当确认并扩大抽取区域范围或专业类别。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在评标前一小时内,从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需要在综合专家库抽取本区域外或按有关规定需要提前抽取专家的,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按规定抽取。
第二十七条从综合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名单确定后,在评标现场出现因专家明确告知不能到场,或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况时,可以从综合专家库补抽专家,补抽程序同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铁路工程建设、国家公路建设、水运、民航、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的评标(评审)对专家抽取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家考核
第二十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专家身份,通知或约谈专家责令改正后解除冻结:
(一)不按照要求填写真实材料、维护个人信息,对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累计迟到3次(含)以上或因个人原因或其他非不可抗力单次超过短信通知迟到时间30分钟(含)以上的;
(三)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未履行请假手续影响正常评标工作的;
(四)不能熟练操作使用电子评标评审设备及系统,严重影响评标评审工作的。
第三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专家身份,通过教育培训后改正的可以解除冻结:
(一)评标评审意见被要求复评(核)且证明存在失误,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要超过相关规定标准评标评审劳务费的;
(五)携带具有通信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封闭评标区;
(六)到达评标地点后不及时进入评标区,在外逗留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违反封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不协助、不配合综合管理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专家身份并予以劝退:
(一)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二)确认抽取信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且未按规定请假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复评工作的;
(三)明知个人身体状况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并影响评标评审活动进展的;
(四)携带具有通信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封闭评标区并使用的;
(五)通过电话、短信、微博、QQ群、微信群及其他通讯手段或媒介等交流形式,泄露参与评标评审项目内容及其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的;
(六)对行政监督人员、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人员使用语言、肢体、微信、自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人格侮辱、诬告、人身攻击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有关专家管理、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专家身份,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决定: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评标评审意见被要求复评(核)且证明存在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将与评审内容有关的纸张带入评标现场,在评标现场书写、传递与评审有关的纸张或接受纸张未及时上交的;
(五)擅自将与评标评审有关的文件带离评标现场,或者用评标专用纸以外记录、摘抄、夹带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内容并带离评标现场的;
(六)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谈论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发表倾向性言论或有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当行为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私下接触投标人;
(十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二)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三)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四)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专家日常考核行为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审定后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专家日常考核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转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专家退出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专家库专家资格将被终止:
(一)年龄在70周岁(含70岁)以上的;
(二)因本人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综合专家库专家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综合专家库专家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综合专家库专家资格终止程序如下: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在“综合专家库系统”中将被自动列为“超龄专家”,由专家管理部门组织集中清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的,由专家线上申请,专家管理部门进行清理;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由专家管理部门在收到该信用信息后,进行清理;
(四)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六)项所列情形的,由专家管理部门在取得对专家的书面处理意见后,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专家对清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家日常管理部门提出,专家管理部门组织核实后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进行纠正。
第三十八条清理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通过“综合专家库系统”进行汇总,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查询。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专家日常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核后,同步记入专家档案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专家对考评记录、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部门或考评记录单位提出,受理异议的部门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和答复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记入专家档案管理系统,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专家日常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在专家库运行维护、专家抽取、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